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0元,由原告烟**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张**与车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有限公司、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烟台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兰**任公司与烟台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烟台永**限公司、毕**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天府**烟台分公司与烟台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限公司与烟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良**限公司与烟台盈**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金**有限公司与烟建**公司第三建筑安装分公司、烟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邵**、龙口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