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
委托代理人李**、姜*(未到庭),烟台**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林**,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宋**,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烟台**限公司工程科科长。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0元,由原告烟**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