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临朐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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