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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有限公司与临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782.16元并支付利息92125.33元、违约金280214.55元、返还工程保修金14770.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查封被告1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夏**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东镇路2139号2幢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房产;张**、汪**自愿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朐县东阳路2806号1幢房权证临朐县字第××、002584号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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