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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立商字第46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之规定,由本案工程所在地寿光市人民法院受理。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合同为承揽合同,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上海嘉**有限公司之间诉争的合同名称为《大棒1#步进式加热炉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标的物是大型工业设备的安装,合同性质应为承揽,而非建设工程施工,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鉴于双方在该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上海**民法院诉讼解决,且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故寿**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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