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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李**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10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上诉人按被上诉人和公司所签保温合同的规定条款施工,分项保温工程的结算按被上诉人和公司所签合同的价格计算,……”;2013年7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双方决算款按公司总决算金额为准,多退少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是否应当按被上诉人与公司约定扣减工程让利及保修款,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并依法作出裁判。另外,原审判决已认定被上诉人预付款9000元,该款未是否应予扣减,原审应予一并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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