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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南京国**有限公司、南京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明诉被告南京国**有限公司、南京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南京国**有限公司、南京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南京国**有限公司、南京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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