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程有限公司、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3元,减半收取4596.5元,保全费3320,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山东瑞**限公司与青岛金州**分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天银都(天津)建**南分公司、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芦金智与山东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密**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潍坊**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山东宗**有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山东宗**有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隋**、桑**与桑**、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寿光市**有限公司与寿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刘**与刘**、青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