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北建**山东分公司与被告高密阳光光伏**限公司、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向本院申请评估,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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