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刘**与被告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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