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临朐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