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玉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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