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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周某某、樊某某、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山东圣**限公司(下称圣**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周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又被判决服刑,致本案曾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在本院审判庭、济宁监狱七监区(金桥煤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告圣**团的委托代理人刘*分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2006年9月29日,圣**团将其承建的圣城嘉园22#、23#楼工程承包给周某某施工;2008年4月15日、7月4日周某某分别与我签订合同,将圣城嘉园23#、22#楼的水、电、暖、避雷安装工程转包给我实际施工,施工单价分别按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16.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竣工后,其项目施工部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23#、22#楼建筑面积均为7034平方米,工程款总计235639元,周某某共支付给我180000元,2008年9月6日周某某借我现金5000元,故共欠我工程款60639元,现起诉要求周某某偿付工程款60639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圣**团在欠付周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拖欠原告朱某某工程款属实,但不欠这么多,我记得建筑面积应按每层500平方米计算,23#、22#楼的总建筑面积共12000平方米,施工单价应都按建筑面积16.5/平方米元计算,总工程款应当是198000元;借原告5000元属实,但记不清是否偿还、原告自认已付款180000元我也记不清了,可找我的会计周**核实。

被告圣**团辩称,我公司与周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属实,认可原告是圣城嘉园22#、23#楼的水、电、暖、避雷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如经查实周某某确欠原告工程款,同意在欠付*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朱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08年4月15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证实周某某将圣城嘉园23#楼的水、电、暖、避雷的安装工程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施工单价按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计算。

2、2008年7月4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施工合同,证实周某某将圣城嘉园22#楼的水、电、暖、避雷的安装工程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施工单价按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计算。

3、原告朱某某自行书写计算的圣城嘉园22#、23#楼建筑面积清单,证实圣城嘉园22#、23#楼建筑面积均为7034平方米,工程总建筑面积14068平方米。

被告圣**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圣**团与周某某于2006年9月29日签订的圣城嘉园22#、23#楼工程承包合同。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周某某对原告朱某某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但主张23#楼施工单价亦应当按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计算,经审查认为周某某无异议的证据1明确载明23#楼“施工单价按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计算”,本院对周某某的此项异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认定;周某某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系朱某某自行书写,无任何人签章认证,对证据3不予认可,本院对周某某的此项异议予以采信;周某某同时主张建筑面积应当按照每一层500平方米计算,23#、22#楼的总建筑面积共计12000平方米,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针对双方对建筑面积的质证意见,本院向业主方即山东圣**限公司调取了圣城嘉园22#、23#楼1-6层及架空层、阁楼层的电器设计图纸和中华**建设部、国家质**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圣城嘉园22#、23#楼的建筑面积分别为6647.57平方米,故此,本院认定原告实际施工的圣城嘉园22#、23#楼的总建筑面积为13295.14平方米;周某某对圣**团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9日,被**集团将其承建的圣城嘉园22#、23#楼工程承包给被告周某某施工,2008年4月15日、7月4日周某某分别与原告朱某某签订了两份合同,分别将圣城嘉园22#、23#楼的水、电、暖、避雷按照工程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4月15日23#楼的合同约定施工单价按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计算、7月4日22#楼的合同约定施工单价按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计算;原告朱某某自认被告周某某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共180000元,周某某于2008年9月6日向原告借现金5000元,原告经向被告周某某索要所欠工程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周某某偿付所欠工程款60639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集团在欠付周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原告朱某某实际施工的圣城嘉园22#、23#楼的建筑面积,如前述质证意见,双方存在争议,但均不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向业主方即山东圣**限公司调取了圣城嘉园22#、23#楼1-6层及架空层、阁楼层的电器设计图纸,依照中华**建设部、国家质**疫总局联合发布的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圣城嘉园22#、23#楼的建筑面积分别为6647.57平方米。

本院自济宁监狱七监区(金桥煤矿)开庭后,应周某某要求电话通知其妻、其子转通知周*利到庭,以便核实周某某主张的借原告朱某某5000元现金是否已经偿还的事实,但至今仍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对原告朱某某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证据1载明施工单价按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计算、证据2载明施工单价按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计算,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圣城嘉园22#、23#楼的建筑面积,双方存在争议,但均不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定依据设计图纸和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的圣城嘉园22#、23#楼的建筑面积分别为6647.57平方米;原告自认被告周某某已支付工程款18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周某某认可借原告现金5000元,称记不清是否偿还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偿还,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周某某取得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被**集团对被告周某某的债务应在欠付周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朱某某工程款47693.59元(22#楼建筑面积6647.57平方米×16.5元/平方米+23#楼建筑面积6647.57平方米×17元/平方米-180000元+5000元)。

二、被告山东圣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周某某工程款范围内对前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原告负担324元,被告周某某负担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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