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临**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临**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9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临**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