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曲阜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7元,减半收取37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孔某某与曲阜**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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