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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浦**限公司、李**与威海市望**责任公司、江苏青**限公司山东鲁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浦**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威海市望**责任公司、江苏青**限公司山东鲁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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