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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深圳市建安**威海分公司、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建安**威海分公司、刘**与被上诉人于**,原审被告深圳市**份有限公司、荣成华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建安**威海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书面通知,上诉人深圳市建安**威海分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诉称

对上诉人深圳市建安**威海分公司提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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