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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烟台圣**限公司、丹阳市建**威海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高商初字第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非债权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转让纠纷,在涉案的《水电暖安装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烟台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已经支付了工程款,受让的债权亦不存在,故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威海亚**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约定无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丹阳市建**威海分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威海亚**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电暖安装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纠纷由烟台市人民法院管辖”,因烟台市有下辖多个基层法院,该约定不具有唯一性,故约定无效,本案被上诉人依据与原审第三人威海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起诉要求上诉人与原审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涉案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受让债权灭失”的上诉理由应经实体审理予以查明,不能作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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