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威海福**有限公司与涟水**程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威海福成房地**限公司与被执行**工程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委员会作出(2012)威仲字第1号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工程款4424960.9元并负担仲裁费74849元、鉴定费1500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仲裁裁判错误,应当不予执行,本院正在审查当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威**委员会(2012)威仲字第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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