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肥民初字第1292号,在开庭审理前,原、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泰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泰**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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