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任公司、山东东**任公司电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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