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司)与被告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益**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益**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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