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耿**诉肖*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耿**与被告肖*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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