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张**、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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