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房传峰与被告济宁市**道办事处河中村民委员会、汤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房传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房传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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