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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房传峰与济宁市**道办事处河中村民委员会、汤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房传峰与被告济宁市**道办事处河中村民委员会、汤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房传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房传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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