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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