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日照市**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指定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王**与山东**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李**与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山东**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泰安市**程有限公司、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中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日照市**有限公司与日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有限公司与威**(日照)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潍坊金**有限公司、厉**管辖裁定书
日照众**限公司、日照圣**限公司与日照圣**限公司、日照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