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诉被告山东**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特申请撤诉,代理人田**提交撤诉申请,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山东**限公司、杨**在本案诉讼期间就争议事项自行达成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就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