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威**(日照)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日开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在确定威**(日照)园林**公司应向中铁**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时,简单以增加的工程造价与未施工的工程造价相互抵折后未超过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10%为由,确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固定价格合同结算争议处理的原则,致认定威**(日照)园林**公司应向中铁**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错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日开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