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曹**、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曹**、李*名下所有的鲁J31709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1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曹**、李*名下所有的鲁J31709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1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