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曹**、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曹**、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曹**、李*名下所有的鲁J31709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1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曹**、李*名下所有的鲁J31709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1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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