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石岛旅**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委员会作出(2014)威仲字第6号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8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4)威仲字第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