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威**建建筑**公司、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威海兵建建筑**公司、刘*、于**与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威海兵建建筑**公司、刘*、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建建筑**公司、刘*、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