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威海兵建建筑**公司、刘*、于**与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威海兵建建筑**公司、刘*、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建建筑**公司、刘*、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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