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9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青**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