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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宋**、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人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人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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