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牛**、王**、山东焦化北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牛**、王**、山东焦化北海**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1元,减半收取4700.5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