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滨州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毅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樊**与姬脉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鑫门窗厂与滨州仁**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佳**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山东天**限公司青**公司、袁克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滨州广**责任公司与山东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永**限公司与滨州市滨城区三河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日照市**专业学校、日照**委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照市岚**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山东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与山东同**有限公司、山东同**有限公司滨州黄河三角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