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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滨州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滨州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毅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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