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佳**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滨州佳**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99元,由原告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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