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诉被告山东天**限公司青**公司、袁克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良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