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滨州**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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