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光诉被告山东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