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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广**责任公司与山东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滨州广**责任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滨州广**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滨州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滨**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滨州**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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