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强诉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按比例减半收取,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滨州市**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滨州市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滨州市**有限公司与无棣**限公司、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河南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卜**与苏**、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滨州**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滨州**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