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刘*、日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邢**与被执行人刘**、日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一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日向日照**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11月28日,日照**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日照**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20000元。除此以外,本院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总额87187元,执行到位20000元,剩余债权为671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东*一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但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裁定送达后的二十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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