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与原审被告梁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梁*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张**与梁山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山水**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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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江苏中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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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梁山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高**与梁山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