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孝华诉被告江苏中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孝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基于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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