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梁山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剩余债权4244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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