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610.7元,减半收取103305.35元,由原告山**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