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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限公司与山东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36616元,减半收取68308元,由原告江苏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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