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陵县水利钻井节水灌溉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案经审委会讨论,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陵县水利钻井节水灌溉工程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