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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有限公司与德州**限公司、禹城**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州**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09)禹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09)禹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6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德州**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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