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州**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09)禹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09)禹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6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德州**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